数字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核心问题是数字平台非法商品、服务、内容的交易和交换,这亦会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服务法》通过规定向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服务接收者提供中介服务所须遵守之合规义务、违规之追责体系,以期营造数字平台安全负责、可预测和可信赖的市场环境。
依据《服务法》,中介服务系欧盟2015/1535号指令所规定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1.纯粹渠道服务,即在通信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收者提供的信息,或提供对通信网络的访问,例如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等服务。2.缓存服务,即信息的自动、中继和临时存储,且存储的唯一目的是在其他接收者要求时更有效地传输,例如内容适配代理、数据库缓存等服务。3.托管服务,即应服务接收者的要求,存储由其提供的信息,例如云托管社会化媒体平台等服务。与《市场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相似,《服务法》亦拥有广阔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只要是向在欧盟设立或位于欧盟的服务接收者提供上述中介服务,不论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否在欧盟设立,均受到规制。
根据提供者在数字平台中角色、规模与影响力的差异,《服务法》对其施加了嵌层性合规义务。一方面,所有提供者均需要履行一般义务;另一方面,部分提供者还需要履行特定义务。所有提供者的一般义务包括分别指定单一联络点与监管部门和服务接收者保持联系、在对应成员国指定一名法定代表、在用户协议中列明对信息施加的限制并告知重大变更、至少每年提供一次清晰的内容管理报告等。部分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1.托管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非法内容的及时通知和行动、限制和处理非法内容的原因说明、涉嫌刑事犯罪的通知举报等。2.非“欧盟2003/361/EC号建议中微型和小企业”的在线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包括针对非法内容设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理系统、定时进行透明度报告、保证在线页面设计合规、保证在线广告透明度、在线保护未成年人、在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等。3.超大型在线平台和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特定义务,由于二者在欧盟拥有平均月活跃等于或高于4500万的服务接收者,欧盟委员会认为其需要遵守最严格的合规义务,包括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疏解措施、采取危机应对机制、自费接受独立审计、保证在线广告透明度、对监管部门和合乎条件的研究人员共享数据、设立合规职能部门、定时进行透明度报告、支付监管费等。
《服务法》设置了两级违规追责体系。一方面,由欧盟成员国各自指定的数字服务协调员是主要的调查与追责机构,对经调查违反《服务法》的提供者,欧盟成员国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追责标准并采取一切措施执行。若提供者未遵守合规义务,最高可被处以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6%的罚款;若提供不准确、不完整或误导性信息,或拒绝接受调查,最高可被处以前述营业额1%的罚款;关于督促提供者合规经营的日定期罚款,最高金额为其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日平均营业额的5%。
另一方面,由于超大型在线平台和在线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欧盟经济社会中占有主体地位,由欧盟委员会负责对其调查与追责。欧盟委员会在调查中可要求其提供对应信息、对其进行实地检查与实时监测甚至采取临时措施等,最终结合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维持的时间等情况对其处以相应罚款。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欧盟法院拥有对欧盟委员会施加的上述罚款不受限制的审查权,可取消、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
数字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要求立法者制定相应法律框架,《市场法》与《服务法》正是欧盟数字平台治理的重要立法,只是二者的立法视角不同。《市场法》从数字平台的公平竞争方面出发,旨在规制以大型科技公司为代表的守门人的市场支配地位。《服务法》从数字平台社会义务方面出发,通过规制提供者的行为对数字平台的非法内容和产品予以治理。能预见,欧盟对守门人与提供者区分治理的双重监管、相互配合的治理规则,将对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字平台治理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们国家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AFX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