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事务监督管理,标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事务存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事务存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事务,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职业一致监管渠道(以下简称财政部存案渠道)、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渠道会计师事务所存案体系(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填写存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经过体系间信息推送的方法完结存案信息同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体系填写存案信息,并在另一个体系承认,无需重复填写。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存案渠道填写证券服务事务存案信息的:财政部存案渠道主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弥补后提交;财政部存案渠道将存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来进行承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填写证券服务事务存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写存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将存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存案渠道;存案信息与财政部存案渠道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中核对更正。
已完结初次存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产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严重事项的,依规则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实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存案渠道同步将相关改变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
已完结初次存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产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严重事项的,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财政部存案渠道或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填写存案信息。
已完结初次存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则进行年度存案,年度存案信息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财政部存案渠道或中国证监会存案体系填写。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事务存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